勞動委托書

時間:2022-07-13 13:49:41 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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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說明委托書具有不可撤銷性。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事情都會用到委托書你所見過的委托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委托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委托書

勞動委托書1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你委受理與我(單位)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guī)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代理人:

 ?。?)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項:

  一、一般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簽仲裁文書)。

  二、特別授權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等)。

  三、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勞動委托書2

  勞動仲裁答辯狀

  案號:廈集勞仲案(201)第001號

  答辯人:廈門張三公司,住所地:廈門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貴委所受理的廈集勞仲案201第001號王某某訴廈門張三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結合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不屬于勞動仲裁案件,貴委應當撤銷案件或者直接駁回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

  1、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1)被答辯人未在大陸合法就業(yè)。被答辯人系臺灣同胞,適用我國《就業(yè)規(guī)定》[1]第四條之規(guī)定“我國對臺港澳地區(qū)在內地就業(yè)實行就業(yè)許可制度。經(jīng)許可并取得就業(yè)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yè)受法律保護。”但本案的事實上,被答辯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業(yè)證》,且該《就業(yè)證》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無其他的就業(yè)證,則意味著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辯人在大陸的就業(yè)狀態(tài)均屬于非法就業(yè),被答辯人并不具有就業(yè)的資格。根據(jù)《確立通知》[2]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參照適用廣東《適用勞動法律指導意見》[3]的十八條及北京《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4]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均確立:“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證》、《臺港澳人員就業(yè)證》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已經(jīng)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則可以確定被答辯人無法與答辯人形成勞動關系,至多就是勞務關系。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我國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雇主與雇工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也未規(guī)定雇用單位需要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之規(guī)定。

  2、被答辯人并非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根據(jù)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第二條之規(guī)定,在我國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只是能是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也就是說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受理的案件范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而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更非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圍。根據(jù)《勞動人事仲裁規(guī)則》的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6],仲裁委員會應當以被答辯人未辦理《就業(yè)證》,非勞動法律關系,非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以受理,撤銷案件。

  3、從責任分配的層面看,被答辯人本身對未辦理就業(yè)證有過錯,且積極參與該行為的實施。

  作為答辯人所聘請的高層管理人員被答辯人有使用公章的權限,對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外籍人員辦理《就業(yè)證》等事宜,有充分的決定權。同時,其本人也是積極地代表了答辯人實施了該侵權行為,不可能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二、被答辯人已在臺灣地區(qū)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與貴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糾紛是沖突矛盾的。

  被答辯人的重復訴訟違背了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訴訟原則。被答辯人已經(jīng)在臺灣地區(qū)提起了對模得發(f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給付薪資等勞動訴訟主張。這與貴委所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訴求基礎是一致的,但訴求事由卻是相矛盾的,訴請事項是一致的。被答辯人在就同一時間的同一事項同時向兩個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要求給付薪金及基于勞動關系產(chǎn)生的賠償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辯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1、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事項不成立。

  (1)被答辯人的情形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7]第7條規(guī)定的情形。按被答辯人提交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2)證實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曾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情形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能適用該規(guī)定。

  (2)“時間段計算”與法律不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8]第82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jù)《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寬限期”內該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超一個月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11月的雙倍的工資,過一年后視同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無限期的'24個月底支付雙倍工資。

  (3)從責任分配角度來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被答辯人。根據(jù)被答辯人提交給貴委的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于20xx年9月15日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2)中的第一條“乙方的工種崗位為:廠務部經(jīng)理”,及答辯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簽(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4)證實被答辯人屬于“臺干”身份的事實,確認被答辯人是答辯人的管理層成員,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提交的這份書面勞動合同就是證明其有權決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力證。從這個層面來講,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作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層被答辯人的責任,是其處心積地慮“釣魚式”地將答辯人陷于違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辯人申請事項已超一年的仲裁時效。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結合本案的事實,被答辯人在其申請事實與理由中陳述其入職時間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辯人因未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而應支付懲罰性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退一步說,按答辯人的邏輯及提供的證據(jù),被答辯人與答辯人自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點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內,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離其申請立案受理的時點“20xx年1月4日”還是貴委所受理的時點“20xx年3月9日”,都已經(jīng)遠超過1年得仲裁時效。且如前述,作為答辯人所雇請的管理人員積極地參與了該行為的實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的。

  (5)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被答辯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不應得到支持。

  2、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工資240000元不應當?shù)玫街С帧?/p>

  (1)被答辯人的應享有的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僅為6個月,而非24個月。根據(jù)《醫(yī)療期規(guī)定》[9]第3條之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jù)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p>

  根據(jù)《貫徹通知》[10]的第2條規(guī)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醫(yī)療期內尚不能痊愈的,經(jīng)企業(yè)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yī)療期,具體延長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根據(jù)上述法規(guī)之規(guī)定,并結合事實,被答辯人實際在答辯人的工作年限為6年6個月;且其并沒有取得有效的延長醫(yī)療期的合法手續(xù)。所以,被答辯人可以享受的醫(yī)療期為6個月。

  (2)被答辯人可得的醫(yī)療期的月工資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據(jù)《貫徹意見》[11]第59條之規(guī)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由企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廈門集美區(qū)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資標準700元,則被答辯人所能主張的醫(yī)療工資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實上,答辯人已經(jīng)及時支付了病假工資。因顧念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已工作多年,答辯人已實際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資,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4“聯(lián)絡單”中“按相關規(guī)定已支付6個月醫(yī)療期的病假工資……”證實答辯人已經(jīng)認可了答辯人支付六個月病假工資的事實。且答辯人也多次派人慰問,且組織了公司里的員工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實在證據(jù)6“銀行賬戶明細”、證據(jù)7支付憑證及支付憑單均有體現(xiàn)。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240000元的醫(yī)療期工資是毫無法律依據(jù),不應當?shù)玫街俨梦闹С帧?/p>

  3、答辯人不應當存在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及補償金的義務。

  (1)如前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對象;僅有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補償金請求權基礎。

  (2)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不存在解除的情況。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知,主張賠償金的前提是單位違法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但事實上,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證明解除勞動關系。從證據(jù)的證明力看,被答辯人提供證據(jù)4“聯(lián)絡單”試圖證明答辯人欲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從其內容看,答辯人僅是咨詢其是否如期復職,“若您無法如期復職……是否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而并非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而事實上,則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而其依法能享有的醫(yī)療期已屆滿,已不能享有醫(y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被答辯人并未能如期回單位復職嚴重影響到了單位的運營。

  (3)退一步講,若存在勞動關系,僅為事實勞動關系。答辯人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賠償金或補償金。

  第一,依據(jù)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提前結束合同,故其中勢必存在約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導致了其未與答辯人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事實勞動關系,并沒有約定明確期限(如前所述,事實上并未形成勞動關系,僅為勞務關系),因此,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guī)定。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48條對于賠償金適用條件說得很清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guī)定。

  第三,對于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已主張二倍工資,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會使被答辯人獲得過多非勞動性收入。

  第四,被答辯人至多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的規(guī)定,要求單位在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違法解除。因此被答辯人的請求不當,不應得到支持。

  (4)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根據(jù)《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12]之規(guī)定,“該規(guī)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xù)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痹搹秃粍t明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合法終止,不存在“違法解除”的說法;二則明確區(qū)分了“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與“新勞動合同期滿”的界限。從而否決了被答辯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46條第5款“勞動合同期滿的”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的權利基礎。

  綜上所述,不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結合事實和法律,被答辯人都沒有權利向答辯人請求賠償金及補償金。

  4、答辯人不存在支付醫(yī)療補助金義務。

  (1)誠如上述,被答辯人已在臺灣地區(qū)提出的基于患職業(yè)病的賠償訴訟請求與其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補助金的申請事項與是自相矛盾,此處被答辯人是不能自圓其說。

  (2)醫(yī)療補助金是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醫(yī)療期滿后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用于繼續(xù)治療的醫(yī)療補助金。可見,這個醫(yī)療補助金的前提:一、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二、勞動者確有需要繼續(xù)治療。

  (2)誠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辯人并未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而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影響答辯人的公司的運營。退一步說,如前述,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并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

  (3)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說明其存在繼續(xù)治療的需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適用《經(jīng)濟補償辦法》[13]的第6條及《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4]第22條規(guī)定的支付醫(yī)療補助費的條件。

  5、答辯人并不存在為被答辯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1)誠如上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僅存在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勞動關系的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退一步講,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基于社會保險的唯一性,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而被答辯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間一直由臺灣地區(qū)公司為其投臺灣地區(qū)當?shù)氐纳鐣kU;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辯人自行加保于臺灣地區(qū)臺北縣推拿與民俗傳統(tǒng)療法職業(yè)工會。意味著在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補繳社會保險的時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內,被答辯人都有在臺灣地區(qū)參與保險,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的義務,否則存在被答辯人獲得額外過多的非勞動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

  一、根據(jù)《就業(yè)規(guī)定》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因為未辦理有效的就業(yè)證,直接導致其在大陸非法就業(yè),與答辯人無法形成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存在請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得雙倍工資,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工資,醫(yī)療補助金,補繳社會保險的訴求基礎。

  二、因被答辯人已在臺灣提起基于其與在大陸提起的訴請同樣時段內其與臺灣地區(qū)的模得發(f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糾紛的訴訟,有重復訴訟之嫌,妄圖獲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張的各項申請事項都不得事實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不應當?shù)玫街俨猛サ闹С?,應當由仲裁庭撤銷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廈門張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委托書3

  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XX公司

  受托人:XX分公司

  茲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1、通知本公司職工丹丹(身份證號:XX):委托人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xx年6月25日解除;

  2、向該職工出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附后);

  3、就該職工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疑問進行解答,并辦理涉及法律糾紛事務。

  授權期限:自本委托書簽發(fā)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理完畢止。

  委托人:XX公司

 ?。ㄉw章)

  20xx年6月25日

勞動委托書4

  一、 分公司有無權利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于是否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有以下兩點需要考慮:①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其作為用人單位僅僅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違反相關約定,依然需要由總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③對于末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在未獲得用人單位授權的情形下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并非必然無效,而應該看勞動者的對于相關情形的知悉情況,即從勞動者保護的角度來看,如果該勞動者有理由相信其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則也應該認為有效力,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授權委托書

  授權人:xx總公司

  受委托人:xx分公司

  委托事項及范圍:現(xiàn)委托xx分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權其代表我公司進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切工作。具體權限如下:

  1、談判權

  2、簽訂勞動合同權

  3、代為承認或放棄權利

  授權期限:至 ,《授權委托書》簽發(fā)之日起生效。

  該被授權人代表我公司所簽署的一切條款文件,我公司均予以確認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后果。

  代理人無權轉換代理權。特此委托!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簽章:xx

  20xx年xx月xx日

  被授權人簽章: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委托書5

  委托人: (具有法人資格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地址:

  受委托人: (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 負責人: 職務: 地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我單位委托 (無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以本單位的名義與其所招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使管理職權,對其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行為我單位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委托書6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受理 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guī)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委托人: (簽章)

  受委托人: (簽章)

  xxx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勞動委托書7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現(xiàn)委_________在我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年×月×日

勞動委托書8

  勞動合同委托書

  委托人:性別: 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本人因,不能親自履行XXX年XXX工作,特委托____________為我履行XXX工作,對被委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間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XX年XX的工資,均由被委托人 領取。委托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被委托人:

  年月 日

勞動委托書9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電話: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茲委托我公司人力資源部經(jīng)理作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辦理如下事項:

  1、員工招聘及其勞動關系建立、解除、終止;

  2、公司勞動人員工資申報;

  3、五險一金繳費基數(shù)申報及變更、社?;椋?/p>

  4、勞動執(zhí)法年檢;

  5、勞動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檢查;

  6、勞動仲裁糾紛的調查、處理。

  世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月日

勞動委托書10

  本人與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到期,因目前本人在項目工作,不能回公司親自續(xù)簽合同,特全權委托代為在勞動合同書上簽。

  委托人:

  日期:

勞動委托書11

  委托人: xxx

  性別: x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住址:

  被委托人: xxx

  性別: x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xxxxx相關手續(xù),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月x日

勞動委托書1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電話:

  現(xiàn)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與勞動爭議一案中,作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代為出庭參與庭審活動、答辯、舉證、質證、發(fā)表辯論意見、發(fā)表最后意見;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代為提起反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代為簽署、領取本案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特別授權全權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

  簽署的有關文書我單位均予承認,并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勞動委托書13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貴委立案受理申請人 與被申請人 及第三人 的勞動爭議仲裁案(廈勞仲案[20]號),現(xiàn)依法委托下列人員為我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公民身份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住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2、姓名 性別公民身份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住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 項:

  一、一般代理,包括:

  1、代為陳述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事實理由;

  2、代為答辯;

  3、代為申請回避;

  4、代為舉證(包括申請調查取證、鑒定)和質證,詢問證人;

  5、代為辯論,接受詢問或告知,發(fā)表意見;

  6、代為協(xié)商約定或確定包括不公開審理、采取書面或其它方式進行審理、仲裁期間的鑒定機構并簽署相關協(xié)議,向鑒定人提問;

  7、代為簽收通知、告知、決定書、裁決書等仲裁文書。

  二、特別代理,包括:

  1、一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項和權限;

  2、代為提出、撤回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或反申請;

  3、代為承認、撤回、放棄、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

  4、代為調解和簽署、簽收調解書或調解筆錄。

  三.其它代理: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ㄗⅲ何腥藶樽匀蝗?,由其本人簽字;委托人為單位,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受委托人亦應由本人簽字。)

勞動委托書14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電話:

  現(xiàn)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與勞動爭議一案中,作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代為出庭參與庭審活動、答辯、舉證、質證、發(fā)表辯論意見、發(fā)表最后意見;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代為提起反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代為簽署、領取本案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特別授權全權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簽署的有關文書我單位均予承認,并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委托書15

  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與我(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guī)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__________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_________(簽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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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

  根據(jù)《勞動法》、《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jù)《勞動法》的有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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